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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自愿概念的批判和辩护

摘要:这篇文章是对诺齐克的程序正义理论的分析和辩护,主要讨论了自愿原则的定义和应用,以及其对福利国家的可能性的影响。文章首先介绍了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和自愿原则的内容,然后回应了柯亨和沃尔夫对其的批判,指出他们对自愿的定义过于宽泛,忽视了诺齐克的限制条款对自愿交换和赠送的约束,也忽视了人们对自己的选择的责任。 文章认为,诺齐克的自愿原则不仅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而且能够保证转让正义的实现,同时也考虑了后果正义的因素。文章最后探索了诺齐克的财产权的限制可以构想出一种福利国家的可能性,指出其理由是实质的,而不是追求一种形式的平等。 文章认为,诺齐克的程序正义理论是一种合理的正义理论,其全面程序正义式的理解能够准确描述非正义的情况,在完全正义的社会中,自愿也可以作为转让正义的充要条件。

关键词:诺齐克、柯亨、沃尔夫、自愿、福利国家、转让、程序正义

一、诺齐克对“自愿”的定义

 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是一种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它依赖于一个归纳定义:

  • 一个人如果根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那么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
  • 一个人如果根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那么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也是有资格的。
  • 除非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

因此,凡是通过公正的步骤从公正的情况中产生的东西,其本身就是公正的 [1]。而在“自愿交换”一章,诺齐克提到决定“自愿”的行动是:“对于我一再说到自愿的交换,一些读者会表示反对,其理由是某些行为(例如,工人接受某种工资)并非真正是自愿的,因为当事人面对着有限的艰难选择,而且所有其他选择比他所选择的都更加糟糕。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限制他选择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我可以自愿地步行到某个地方,尽管我更愿意能自己飞到那里。)其他人的行为为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机会设置了限制。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成为不自愿的,取决于这些其他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2]

我想先分析一下诺齐克对转让正义和自愿的定义,对于转让正义,诺齐克的看法显然是程序主义式的,即从任何公正的步骤产生的结果都是公正的,这意味着程序的过程对结果的绝对蕴含。这并不是程序和结果的唯一理解,实际上对程序和结果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理解:

  • 程序正义逻辑上蕴含后果正义。如诺齐克的转让正义。
  • 后果正义逻辑上蕴含程序正义。如效益主义。
  • 程序正义和后果正义在逻辑上是独立的。如某一种正义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混合理论。

诺齐克属于第一种理解,因此对诺齐克而言,正义的唯一判断标准是是否合乎程序。 对于什么是自愿,诺齐克认为自愿取决于“限制选择”的是什么?自然的事实和别人合法的权利伸张,并不算是对自愿的限制。现在假设:

  • 定义集合 A 表示一个人在给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所有可能行动。
  • 让 F 表示由自然事实(例如物理定律、重力)限制的行动集。
  • 让 P 表示由其他人采取的行动限制的行动集。

那么,现在假设行为  α:

	- α ∈ A(表示它在可能行动的集合中)。
	- 若 α ∈ F,即 α 被自然事实打断,这并不使得 α 就是非自愿的。
	- 若 α ∈ P,即 α 被其他人的行动打断,α 成为非自愿的要看其他人的行动是否是合法的,因此 P 中又有两个子集 P(合法)和 P(不合法)。
		- P = P_legalP_illegal
		- P_legal = { α | α ∈ P ∧ α 被合法的干涉}
		- P_illegal = { α | α ∈ P ∧ α 被非法的干涉}

因此,根据诺齐克,一个暂时的结论是,唯一使得人们成为被迫的就是被其他人的非正当的行动打断,而自然的限制和合法的干涉均不使得行为成为被迫的,因而仍然是自愿的。

如果说被迫是来自于其他人的非法干涉,那么自愿的交换和赠送行为 β 就不属于被迫。于是,我们就能将诺齐克关于资格正义的完整论证重构如下,在世界是完全正义的情境下:

  • 凡是通过公正的步骤从公正的情况中产生的东西,其本身就是公正的。
  • 转让的正义是公正的步骤。
  • 自愿交换和赠送 β 属于转让的正义。
  • 自愿的交换和赠送是公正的。

因此,在张伯伦的论证中,初始分配 D1 通过人们的自愿的行为进入了分配状态 D2,这产生了张伯伦和其他人的财产差距,但是并不构成一种道德上的不公正,进而不需要被纠正。前文说过,前提一不仅仅是诺齐克资格正义的核心,并且是整个程序主义的核心,其意味着程序的过程对结果的绝对蕴含,不可能被推翻。前提二,转让的正义是公正的步骤是同义反复。如果我们不想接受诺齐克的结论,能够被质疑的就只有前提 3,而质疑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第一是质疑诺齐克对自愿的定义,其派生的问题则是自愿和转让的正义的关系,也就是自愿是否必然属于转让的正义的范围。 

二、对诺齐克“自愿”定义的批判

柯亨(Gerald Allan “Jerry” Cohen)首先对诺齐克的自愿定义提出质疑,他认为诺齐克把“被迫”仅限于受到非法的强制 [3],他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定义的不合理。一个例子是农民弗雷德拥有一块土地,村民维克多有权通过这块土地。如果弗雷德在土地上建造了一堵无法逾越的围栏,那么维克多就被迫使用另一条路线,因为弗雷德侵犯了他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农民吉尔斯拥有一块类似的土地,经常被村民威廉穿越,但不是出于权利,而是出于吉尔斯的宽容。但是,吉尔斯后来也出于一些正当的理由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堵无法逾越的围栏。根据诺齐克的观点,威廉就不能说他被迫使用另一条路线,因为吉尔斯没有侵犯他的权利。柯亨认为:“这两个例子虽然不同,但差异并不大到足以使这种说法不成立。”[4] 威廉和维克多都经历了类似的选择变化,威廉不再能够像以前那样自由地使用吉尔斯的土地。因此,柯亨认为,威廉和维克多都应该被视为被迫改变了他们的路线。显然,柯亨对 “被迫” 的理解比诺齐克更加宽泛,他提出了一条诺齐克会认同的前提:“只有在限制 Z 选择的行为是非法的情况下,Z 才会被迫做出这样的选择。”[5] 当柯亨认为威廉和维克多都是被迫的,表示柯亨认为无论 α 是否属于 F ∪ P,其都是被迫不能做某事的,因此 A 集合中的行为只要被打断,就意味着被迫,这是一种对被迫的更宽广的理解,将其扩展到合法和无价值性质的行动上来,这降低了被迫的门槛,关键在于柯亨对“被迫”的定义取决于人们是否会认同这个定义。

沃尔夫(Jonathan Wolff)也对诺齐克的自愿定义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诺齐克的定义是偏离常识的(eccentric),他举出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定义的不合理性。一个例子是矿工被落石阻碍留在矿坑里,在诺齐克的定义下并非是一种被迫,因为这是自然的事实。另一个例子是当我落入水中而不会游泳的时候,救援者向落水者提供付出一百万欧元才能获救,在诺齐克的定义下也并不是一种被迫,因为这是救援者的合法权利。沃尔夫认为,诺齐克起初提出自愿的定义确实符合我们的直觉 [6],但是当我们试图按照他的定义来解释事物时,自愿转让又会强烈地违反了我们的直觉,在危机时刻,用生命的威胁来换取利益,在沃尔夫看来仍然属于道德上不正当的,这样的结论也采取了宽广的被迫含义 [7]。

沃尔夫的另一个批评着眼于自愿和转让正义的关系,即使诺齐克的自愿定义能够保证人们的自愿免于不正当的干涉,比如欺骗,却不能保证自愿转让是公正的步骤。他举例说,欺骗的契约往往不会被看作公正的契约,因此,即使是自愿的达成一个“欺骗”的契约,这种自愿的效力也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这种自愿转让并不是一种公正的步骤,也就没有公正的结果。那么,如果一个错误就能使一项交易变得不自愿,那么关于交易结果的错误呢?是否会使得交易变得不自愿呢?另外,沃尔夫指出,如果我对某种交易描述 X1 表示了同意,但是实际上有更好的方案 X2,如果我在知道 X2 的情况下,我就不会对 X1 表达同意,这时 X1 仍然算作自愿的交易么?例如,如果我知道我付钱给张伯伦将造成一种不公正的情景,那么我可能就不会批准这项交易。沃尔夫认为,对于欺骗的行为,诺齐克会否认这是自愿的,他可以声称这是不正义的。但是对于没有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契约中遇到的错误,诺齐克会认为这是自己的责任。

接着,沃尔夫提到了柯亨的论证,来质疑诺齐克对被影响的第三方的忽视。按照诺齐克的逻辑,人们在 D1 的模式下将财产转移到张伯伦身上变成 D2,这对没参加财产转移的第三方不构成任何损害,这些人仍然会拥有自身的正当的持有。但是根据柯亨 [8],人们不仅被自身持有什么东西影响,而且也会被别人持有什么东西影响。比如,张伯伦获取到了巨大的利益,他如果参与炒房,而其他人要么成为房奴要么住不起房子。进一步地,沃尔夫指出,很难理解为什么张伯伦的曾曾孙要从张伯伦成功的复利中受益?因此,第三方显然会受到来自自愿交易的影响,而不是被留在交易之外。这显示出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定义的模糊性,当我们说人们绝对地拥有某物,是否意味着在死后仍然能够支配此物呢?如果私有财产制度是可以自我延续的,那么在第一次分配后似乎就没有国家什么事情了 [9]。

三、对诺齐克“自愿”概念的辩护

柯亨和沃尔夫对自愿的定义的质疑虽然有一定的效力,但并不能动摇诺齐克的程序正义理论。对自愿交换和赠送的诉求是一种直觉,但是什么是自愿的赠送和交换在诺齐克的定义中取决于什么限制了我们的选择。诺齐克不认为自然事实和他人合法的干涉会扰乱自愿,而只承认非法的干涉使得自愿成为被迫,因而才需要矫正。柯亨则认为即使是合法的干涉,也会造成被迫,如威廉被迫不能走原先的路。因此,诺齐克对被迫的定义较为狭窄,即”a ∈ P ∧ α 被非法的干涉“,这构成了不正义,需要矫正。但是柯亨随即给出了更宽广的对被迫的理解,即 “a ∈ F ∪ P”,但是 F ∪ P 中,不仅包含非法的干涉,也包括来自自然的限制,事实上,自然时刻都对人产生限制,这个对被迫的描述显然不能构成不正义的标准,因而其本身不是判定不正义的充要条件。

柯亨提到一个人 Z 如果在饥饿和资本家之间选择的话,如果造成他的选择的结构的交易都是正当的,那么在诺齐克的定义下他就不是被迫去工作,但是如果我们采用柯亨对被迫的定义,Z 还是被迫的为资本家去工作的 [10]。因为柯亨扩展了被迫的定义,因此得到的结论是 Z 为资本家工作是被迫的,但是即使我们这时承认柯亨的被迫的定义,亦即 Z 被迫为资本家工作,但是这意味着资本家剥夺了 Z 的自由 [11],这个论证太快了,柯亨自己也假设诺齐克承认 Z 就是被迫为资本家工作,但是紧接着指控诺齐克持有的是资本主义的立场,而资本主义会剥夺工人的自由。如果:

1.  定义集合 A 表示 c 在给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所有可能行动。 2.  经过一系列合法的交易(transaction)后,A 中的选择只剩下为资本家工作和饥饿。 3.  c 选择了为资本家工作。 4.  c 的选择是一种被迫。 5.  c 被剥夺了自由。

这个论证显然的隐含了两个前提:

1.  为资本家工作是被迫的。 2.  资本主义会剥夺工人的自由。

因此,柯亨将为资本家工作视作一种被迫的行为,先在的作为他反对诺齐克的前提。可是,为资本家工作不一定是被迫的,即使前提二中剩下了三个选择,饥饿、为资本家工作、为公有企业工作,c 也有很大可能不选择公有企业而选择为资本家工作,因此为资本家工作意味着被迫是不成立的。并且,即使我采用柯亨的被迫的定义,这并不意味一种不正义,前文提到诺齐克的被迫的定义构成了不正义的充要条件,而柯亨对被迫的定义因为更加宽广,因而需要进一步阐释其中不正义的条件,因此,即使我们同意柯亨隐藏的前提 1,其隐藏前提 2 也是缺乏理由的,指控资本主义会剥夺工人的自由,也先在的预设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差距或者不平等,凭借自身就足够变成道德上不正当的,忽视具体的转让程序和道德事实,而凭借直觉上的平等的追求,就要求一种再分配,这不仅仅是对程序正义的打断,更重要的是和正义相差过远的再分配可能会导向更深重的不正义,这里并不是为资本主义辩护,也并不是指控柯亨不在乎程序正义,可是扩展被迫的定义,因而导致了程序正义的适用范围拓宽,会导致更多的描述被视作不正义的,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来支撑这些判例,就会丧失掉程序正义作为正义和不正义的标准的作用,我想凸显的是,正义的程序在实然的复杂的社会中,对于维护社会的希望和稳定,具有特别的意义。

沃尔夫承认诺齐克的自愿交换和赠送属于转让正义是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的,他对诺齐克自愿的定义相当客气,试图宽厚地理解诺齐克的自愿原则,但是他仍然存在两个盲点,首先他没有看到限制原则的作用范围,其次则是忽视了选择的义务。在落水的例子中,沃尔夫认为诺齐克将落水者愿意付出 100 万欧元视作自愿的,这样的看法没有看到诺齐克同样认为对获取的限制的反思同时也对转让施加了洛克式的限制 [12],诺齐克提到洛克式的获取的限制排除了这样的情况:“一旦知道某人的所有权违反了洛克式限制,那么他可以做的事情就存在严格的限制,而 ‘他的财产’ 这个词也难以再毫无保留地使用了。”[13],诺齐克考虑了一个岛屿困境的例子,海岛的拥有者不能拒绝遇到海难的人登岛,并且这并不是否认拥有者的权利,只是这样的权利让位于灾难的后果,因此,在沃尔夫的例子中,真正应该面对选择的是乘坐游艇的人,作为持有财产(游艇)的人选择是否对落水者施加救援,无论是游艇还是海岛,都意味着某个人的占有,而这样的占有受到了限制条款的约束,其在灾难的后果面前是缺席的,因此,落水者问题的关键和剥削无关,而是乘坐游艇者受到限制条款的约束,不救人将违反约束。再来谈论选择的义务问题,沃尔夫认为诺齐克会允许错误的合同 [14],沃尔夫认为,诺齐克会认为什么是道德上错误的,其来源就只能是别人的错误的诱导,而自然和自己的错误都不能使得一种情况成为不公正。因此,错误的合同会被诺齐克允许,或者说,任何来自自然的意外和自身选择的错误都会被诺齐克允许,而只有道德上不正当的情况才应该被矫正,这样的看法实在将诺齐克看得太冷漠了,根据前文程序正义和后果正义的区分,诺齐克属于全面程序正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诺齐克会摒弃后果,我想提出的看法有两个层面。首先,沃尔夫似乎将自然造成的灾难和因为自身选择造成的错误视作一种不公正,如果一件情况是道德上不正当的,按照诺齐克,应该被纠正,可是诺齐克的限制条款对自愿交换的限制是,当灾难等极端情况发生的时候,其他人不施出援手才构成一种不正义,因此需要被矫正,因此,诺齐克不会漠视自然造成的灾难和因自身选择造成的错误,只是当这两种错误的程度没有到达危急时刻,限制条款会保持一种退场状态。第二个层面,其他人到底应不应该为一个人自身的错误进行补偿,按照上一阶段论述的定义,诺齐克不会漠视极端情况,那遗留的问题就是其他人到底应不应该为一个人的非极端错误进行补偿,如果不需要,那么这意味着人需要承担自己的选择的责任,如果需要,那么要么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的其他人要时刻为犯错的人付出代价,可是人需要承担选择的义务,如果人们要不为自己的义务负责,沃尔夫需要进一步说明清楚其中的道德基础。 

再来讨论沃尔夫和柯亨共同作出的关于张伯伦的交易对第三方的影响问题,柯亨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的所得是否有效,取决于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自己的所有物,而这不仅取决于他有多少,而且还取决于他人有什么以及他人的所有物是如何分配的。”[15],柯亨认为人们在 D1 下将自己的财富转移给张伯伦,从而张伯伦获取了巨大的财富,而这种财富不仅仅是可以供张伯伦享乐的源泉,并且也是张伯伦巨大权力的源泉 [16],首先我想指出的是,诺齐克并非是漠视不公正后果的人,根据前文讨论过的因为限制条款对获取施加了限制,同时根据对获取条款的反思,限制条款也会对转让的过程施加限制,因此,诺齐克虽然属于全面程序主义,但是这种程序主义已经先在地考虑了转让的过程中来自于限制条款的约束,因而某些后果,比如生命危急等极端状况,人们会受到约束,但是,从自愿转让的过程得到的结果,因为自愿交换和赠送仍然属于转让的正义,在其没有触及限制条款的约束的时候,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对其进行限制,柯亨讨论了张伯伦可能买入大量房子待价而沽的情况,我想提出的反驳是,诺齐克并不一定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利用房产炒作本身并不是一个在完全正义环境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在诺齐克提到的完全正义的环境中,人们要么知道房产掮客的手段,要么根本没有人会囤积房产,这种游戏根本上利用的是信息差距、击鼓传花,很难想象这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环境会出现的事物,但是如果人们真的依靠完全公平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全部房产,以至于没有房产留给后人,诺齐克很可能认为这受到了限制条款的约束,和海岛困境一样,我们对财产的持有,不能成为阻止其他人生命境况的危急的求助的理由。

四、诺齐克式的”福利国家“再想象

我试图从诺齐克的财产权理论出发,探索在自愿的情境下是否能够证成一种福利国家。诺齐克认为,获取正义是财产的资格的基础,而福利国家是一种再分配的设计。他反对再分配的概念,认为只有转让可以被证明,而再分配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分配的主体,如政府,这是无法被证成的。考虑诺齐克的岛屿困境,它表明了个人的持有会让步于灾难性的后果,诺齐克并没有着墨太多,紧接着在同一节,诺齐克提出关于转让的限制,它是财产权本身的内在条件,即洛克式的限制会在岛屿困境和灾难性的情境下发挥作用 [17]。因此,财产权本身就具有权利的绝对性和洛克式的限制这一对内在张力,这是一种条件性的设计,张力的概念在这里并不清晰,限制条款和财产权的绝对性其实是一个条件判断

index(x) = x <= 10 
X 小于 10

则 index(x) 语句为 false,反之为 true,x 小于 10 可视作受到洛克式的限制,反之则不受到限制。只有当对他人的限制符合类似岛屿困境或者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的时候,权利的绝对性退隐,而洛克式的限制发挥作用。 这种限制关注的是占有对其他人的影响,而不是一种最终状态,因此,它赋予了矫正的实质意义。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偶然发现了某种物质,能治疗某种疾病,这并不是一种占有,但是如果随着时间流逝,别人发现同样物质的可能性不断增大,这时的持有就会受到洛克式的限制 [16]。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放在住房市场中,考虑居住北京的情况,因为种种原因人们必须聚集在北京这片区域生活,如果住房市场相对宽松,则人们通过一般努力即可拥有自己的房子,则财产权的洛克式的限制处于退隐状态,但是如果在空置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房价也不断升高,人们发现在这片土地上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他们在这里生活,如果没有房子,生存境况无疑会低于底线,这时公共住房政策的出现,无论是租赁还是相对低价购买,显然不会侵犯财产权的绝对性,因为这样的限制是构成财产权的先验条件。因此,我认为,诺齐克的财产权的限制可以构想出一种福利国家的可能性,并且因为其理由经过了财产权的检验,因而是实质的,而不是追求一种形式的平等(模式形式的再分配)。它的福利国家政策的每个理由都基于财产权的洛克式限制,也就是说,基于财产权中出现的不正义。至于这样的政策是否要被国家来执行,这并不是政治哲学关心的问题,政治哲学需要提出理由,而不需要关注执行。即使被国家来执行,这也不是一种形式平等导致的再分配,而是对财产权的纠正。

五、结论

本文从诺齐克的程序正义理论出发,对柯亨和沃尔夫对其自愿原则的批判进行了分析和反驳。我认为,柯亨和沃尔夫对自愿的定义过于宽泛,忽视了诺齐克的限制条款对自愿交换和赠送的约束,也忽视了人们对自己的选择的责任。本文指出,诺齐克的自愿原则不仅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而且能够保证转让正义的实现,同时也考虑了后果正义的因素,最后,本文试图探索诺齐克的财产权的限制可以构想出一种福利国家的可能性,并且其理由是实质的。因此,本文认为,诺齐克的程序正义理论是一种合理的正义理论,其全面程序正义式的理解能够准确描述非正义的情况,在完全正义的社会中,自愿也可以作为转让正义的充要条件。

Works Cited

Cohen, Gerald Alla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Accessed 14 December 2023.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

Wolff, Jonathan. Robert Nozick: 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mal State. Polity, 1991. Accessed 14 December 2023.

 SEP, Property and Ownership.


[1]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2013, p.151

[2]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2013, p.243

[3]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p.36

[4]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36

[5] 同上。

[6] Jonathan Wolff, Robert Nozick: 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mal State,1991,p.58

[7] Jonathan Wolff, Robert Nozick: 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mal State,1991,p.61

[8]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36

[9] SEP, Property and Ownership

[10]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36

[11]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37

[12]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2013, p.162

[13]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2013, p.163

[14] Jonathan Wolff, Robert Nozick: 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mal State,1991,p.63

[15]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27

[16]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1995, p.29

[17] 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2013, p.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