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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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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yan Zhu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霍布斯面临的问题
-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希冀从科学的角度来论证人的本性,并由此出发构建一个绝对主权的国家,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曾经表达过,一个政治哲学家的著作回应的是当时的时代的急迫问题,而霍布斯的急迫问题就是英国内战的混乱状态,国会和保皇派的斗争使得国家分裂、民不聊生,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稳定的政权就是霍布斯理论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霍布斯达到了这种目的,但是只是局限在他所订立的多种假设之内达到了这种目的。
- 在斯特劳斯学派看来,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仅第一次试图将哲学构建在科学基础之上,其目的是利用这种具有科学基础的哲学维护公民的和平和友爱,凡是威胁这种和平和友爱的行为都被视作对绝对主权的挑战,而要予以制止,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专制主义的,然而霍布斯订立绝对主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维持个人权力或者是利维坦的权力,而恰恰是维持法律没有规定的人的自由,因此,可以说,从根本的目的上,霍布斯是自由主义的。
-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也离不开前人的奠基,马基雅维利的哲学和培根的哲学,为霍布斯的哲学突破提供了决定性的准备,马基雅维利认为古典哲学的目标定的太高,就是致力于构建人的良好生活和德性完善的社会基础,因而陷入了为 “空想国家构建空想的法律”的陷阱,而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正是哲学传统回归现实的写照,按照人的较低却更有执行力目标来规划人的道德生活,这种政治规划比古典政治哲学的乌托邦更有实现的可能。我们能看到,霍布斯的学说描述了自然法,但是这种 自然法却并非人类道德主义的自然法,而更有现实基础,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独特的人性观察之上的,在他的意义上,他的著作是成功的。
自然状态和自然法
- 霍布斯的《利维坦》开始于他对人性的 分析,我们知道霍布斯作为英国经验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对感觉经验的信任使得它开始对人性进行分析。
-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建构也建基在他对人性的科学性的分析之上,因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否现实存在并非是必要的,根本在于他对人性的分析,以及建立在这样的人性分析之上的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建构。
论人
- 霍布斯哲学的第一部分从论人本身开始,作为经验主义者,很显然霍布斯秉持外部的事物给予人心以感觉,进而人产生观念、语言,然后能够推理。
- 在观念的起源上,霍布斯认为外界对人的大脑以刺激,因而大脑能够产生观念,人的记忆就是对于观念的记忆。
- 在人的理性能力上,人能够将观念之间连接,就像我现在做的这样,通过寻找观念之间的关系,人们能够推理,推理能在过去记忆的基础上推出新的观念,这就是预见能力。
-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的激情是第一位的,而推理能力拥有的是工具性的价值,人类行为应该用一种 机械论形式的情感性的心理学去解释。 从这个角度出发,推理能力能够证明人的自主性,但是不能证成人的欲望,霍布斯认为人还有一种能力——激情,激情导致了欲望和反感,在这些欲望和反感中:
- 人们最根本的欲望是保存自身,最根本的反感就是暴死,在这个基础上人们用尽一切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福祉。
-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根本欲望是保存自身,最反感的是暴死,因此人类会使用工具性的理性并 发动一切能够保存自身福祉的手段 来保存自己的生命,于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避不可免的发生争斗,如果人们之间有强有弱,强的能通过强力维持和平,或许就能维持一段时间的和平,然而
- 人们之间是大概平等的,无论体力还是智力层面,最弱的人联合也能杀死最强的人,于是就不能依靠一种强者的团结的强力来维持和平。
- 资源是相对稀缺的,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需求综合总是大于资源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势必会陷入对资源的争夺。
- 于是,凭借着 1. 足够平等的自然禀赋。2. 相对稀缺的自然资源。人们避不可免的陷入了竞争状态,在竞争状态中,人们会陷入一种不安的(diffidence)状态,并且也不会相信其他人,因为没有主权者维护和平:
- 那么相对于辛勤劳动获得的财产,很明显通过掠夺是更快的获取财产的方式。
- 那么,人们就会先发制人,通过自己首先成为财产的掠夺者,攫取权力,统治其他人。
- 并且,人们天性中拥有荣誉感(虚荣),人们希望别人珍视自身,因此凡是对自己抱以轻蔑的人,人们往往随时准备反击。对荣誉感的渴望,使得人们不停的追逐权力,至死方休。
- 于是,战争就发生了。这就是为什么,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原因,因为第一个先发制人的人是获益最大的人,因此一旦人们退回到自然状态中,就会迫不及待的先发制人。(三体中当三艘星舰离开了地球联邦,第一时间的行为就是摧毁掉其他联邦并搜刮物品。)
- 没有人想要战争状态,也没有人想呆在自然状态,按照霍布斯的情感性质的机械论,对自身的生命和舒适等利益的极端的渴望,以及对暴死的恐惧使得每个人必须表现成为一种理性人——即计算何种情况才能满足自身的最大利益的理性人,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是出自他对理性人的描述,霍布斯的自然法核心有两个
- 若有和平的希望则寻求和平,若无,则采取一切必然的手段来保存自身
- 如果其他人也意愿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那么你也要放弃你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以进入和平状态
霍布斯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证据
,从上述理性人的前提下出发,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才在这样的前提被建立,所以霍布斯之主权者的社会在根本的意义上是服从个人利益的,也是从这个角度霍布斯才会被称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正是对舒适的追求和对抱死的恐惧,构成了霍布斯的个人权利的根本基础。
-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为了达成自身的目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霍布斯认为只有在其他人也遵循这样的法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要遵循,如果这样的条件成型,则所有人就开始签订社会契约,签订社会契约意味着 人们要交出自己的为所欲为的权利,转让给别人,这个过程被称为每个人和每个人缔约,承诺自身放弃自然权利来进入和平的状态,于是,人们不能再随意威胁别人或者先发制人,而人们自身也不会受到其他人威胁。不威胁别人就是人们承担的义务,而不受到别人的威胁就是人们拥有的权利。
- 缔约本身是限于公民内部的,人们在缔约之时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缔约的,然而在缔结契约之后,人们所让渡的权利必须由一个第三者来承担,而不能处于公民的中间,因此霍布斯提出了自身“虚拟人”的理论,虚拟人被用来当作自然人的代理人,也就是当有人违反这部契约的时候,虚拟人必须能够去根据契约,施以惩罚,并且虚拟人的意志就是国家整体的意志,其必须维护公民的和平和友爱状态。
论国家
- 自然法,作为理性的命令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然而人的行为却并非总是由道德来决定的,霍布斯认为人是否从事一个行为来自于对惩戒的恐惧和奖赏的需求来决定的,
霍布斯诉求的是一种程序式的人的行为动机理论
:- 因为恐惧,人们不从事违背自然法的事情。
- 因为行恶的奖赏,人们从事违背自然法的事情。
- 在自然状态下,对上帝或者神的恐惧,并不能 形成足够的制约力来让人们不从事某些行为,于是就需要建立政治统治的环境,但是霍布斯认为 在每一个问题上诉求多数人的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因而需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联盟,使得人们能够超越多数人的一致同意来行驶统治权力。
- 这样的真正的联盟或者说国家,必须是公民大众中的一个法人,在国家中的每个人和其他人缔约,然后将权利将予这个法人或者说虚拟人。于是,多数人的一致同意的问题就被解决了,这个虚拟人行驶政治权力,因而每个臣民必须能够臣服于这个政治权力,将统治者的行为当作自身的行为、将统治者的立法当作自身的立法。
- 霍布斯之所以将国家定义为人的原因是因为,一个人的唯一合法的义务,归根到底只有自己给自己设定的义务,因而在自然状态之后,在社会契约之中人们要服从的义务也必须是他自身设定的或者同意的。 霍布斯通过虚拟人来实现这一点,因为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自愿的将部分的权利交予虚拟人,于是虚拟人的行为就是公民们自身的行为,虚拟人设定的义务也就是公民们自身的义务。
- 对这一点的解读是多样的,最糟糕的一种解读莫过于认为霍布斯默许了专制主义,然而在这里罗尔斯给出了一个颇具程序正义的论点,也就是主权者的法律之所以是正义的,就因为这个法律是完全由人们自愿放弃的权利来订立的,如果人们之前签订的契约是正义的,并且授予主权者的过程也是正义的,因此,主权者的法律其实就是人们默许的,因此,法律也就是正义的。虽然最终霍布斯还是做出了一点让步,也就是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可能是坏的,然而即使是坏的法律,也不会比战争状态更坏。
- 社会契约包括两部分:
- 立约者承认他们多数一致赞同的人或者集团作为最高统治者。
- 立约者投票选举这个人或者这个集团。
-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无论是通过立约的过程还是通过战争建立起来的并没有什么差别,战争正义与否都是没有差别的,因为没有人能够真正的把自身的权力交给别人,霍布斯认为生活在一个国家之中,接受政府即最高统治者的保护就是已经默许这一契约的成立。
- 霍布斯并非认为在统治者的保护下,公民们能够完全避免被伤害,而是出现伤害本身可能是无法避免的,然而,统治者的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是远超于犯罪可获得的好处的。
- 统治者是不和任何臣民缔约的,因此,其保留了自然状态下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也就是说,统治者也不能伤害其他人,也不能做出不公正的事情,因为统治者做出伤害其他人的事情本身都是迫使其他缔约人放弃契约。统治者拥有权利:
- 发动战争、议和权、征税权、执法权都掌握在立法者的手中,因为统治者必须能够惩罚那些不服从的人。
- 立法权也操纵在统治者的手中,因为人们不会遵守那些不能惩戒的人的命令,因此,军权、惩戒权和立法权必须由一个人牢牢掌握。
- 司法权也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统治者掌握裁决的权力,因为人们自觉行动本身取决于自身的意志,统治者必须去规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来维护和平,因而对出于人们意志的行动必须能够裁决的权利加以纠正。
- 这种绝对的审查权本身被霍布斯用在宗教观点之上,霍布斯认为对宗教的不同解释是严重扰乱基督教世界和平的因素,这些不同的解释使得公民不仅仅服从于国家的统治者,而且也有其他的要服从的人。
- 统治者的权利是绝对的。其不受到民法的约束,因为所有的民法都是他的命令,所有的财产权不能和统治者的意志相抵触,财产权本身也来源于统治者的命令,然而臣民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比如 任何人可以正当的不服从任何要毁灭自身和伤害自己的命令,自我保存的神圣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士兵在战争中就可以违抗命令呢?霍布斯认为,惧怕战争本身只是胆怯,但不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如果能够找到替代者,那么就可以不去参与战争。然而,死刑犯如果被合理的审判,则并非是不正义的。
- 在霍布斯的视角下,自然法是理性命令,作为理性命令自然法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然而,人的行为和意志却并非是由道德心或者是由理智而决定,霍布斯认为人的行为是由 对奖赏的希求和对惩戒的恐惧来决定的。 在自然状态下,上帝或者神的惩戒是没有足够的力量的,因而虚拟人的设立就是要建立一个环境,这个环境使得不遵守自然法的人能够被惩戒。
- 对于公民在进入社会留存的自然权利——捍卫自己的生命的权利,似乎就变成了区分统治者好坏的一种标准,霍布斯承认,如果统治者违背了自然法的自然理性,那么上帝就要他对自身的邪恶行为自身负责,于是这个时候,反叛就成为了一项合理的惩治。
- 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君主制度、民主制度和贵族制度,在君主制度和贵族制度以及民主制度中,霍布斯很明显的偏好君主制度,在霍布斯看来,过去的政治哲学区别良好政治和邪恶政治的方式是主观的好恶,霍布斯认为 主权者和公民们都享受着国家能够提供的最大利益,并且霍布斯认为 没有一个统治者活着统治家族意愿放弃自身的私利、家族以及亲友的利益而达到大公无私的境界,于是霍布斯采取了一个大胆的论证,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的利益和国家最大利益是合一的,因此主权者势必要为国家最大利益而奋斗,因为国家最大的利益就是他的个人利益,在这样的解释下,霍布斯认为君主制度是最好的制度,因为贵族制度中个人利益比君主制度的个人利益更多,更不要说是民主制度,并且民主制度有着孕育内战的倾向,因此越靠近君主制度,政体就会越好,反之越靠近民主制度,政体就会越差。
- 我们知道主权者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并非和人民订立契约,而是人们永久的将权力授予主权者让其按照人民认可的方式行使权力,这个权力的授予有几个特点,分别是
- 唯一性,授权者也就是公民不能再对其他人授权,只能有一个主权者(可以为群体)。
- 永久性和持续性,授权必须是永久的和持续的,因为加入社会契约的代价是如此的大,没有人能够中断授权。
- 放弃对主权者的判定,主权者本身一定是良善的,其订立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和谐和友好,因此,公民们不会对主权者的善恶进行判定,也没有权力不遵守这样的法律。
- 主权者之所以必须是唯一的、绝对的原因是因为霍布斯由现实的紧迫状态意识到了国家之所以为之不存的原因,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灭亡有两种原因,
- 外因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强力和暴力。
- 内因则是
- 主权者没有能够保卫国家和维护和平的绝对权力。
- 公民们拥有自身的判断善恶的标准,而不遵守主权者制定的标准。
- 存在着两套法律的标准,主权者的法律和宗教法。
- 公民们的绝对财产私有排斥了主权者的权力,导致权力被削弱。
- 主权者的权力被分割。
- 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就是民众自由行动的地方,正是从这个角度霍布斯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人们的自由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人们是资源放弃自身对法律的判定善恶判定的权力,因此,因为人们不能对法律发表微词从而将霍布斯看作专制主义就不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人们自己剥夺了自身的权利来换取和平和自身追求自身福祉的权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人们其实是真正自由的。
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 && 黑暗的王国
- 然而霍布斯认为,到了这个阶段人们确实达成了和平的目的,但是和平却不是人们的真正目的,与其说和平是人们能够追求自身福祉的必要条件,而为了自身福祉和平安喜乐,霍布斯认为人们有必要追求上帝的信仰,因为这样的信仰能够带来真正的宁静,于是这个王国就被称为“上帝的自然王国”。
- 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有追求宁静的终极目的不能和主权者的权力相互抵触,也就是上帝的法律不能和主权者的法律相抵触,于是,对宗教的信仰的内容必须能够由公共权力来给予解释以抵消这一冲突。
- 在那些基督教的国家,谁能垄断圣经的解释权谁就能够获得世俗生活的主宰权,因此霍布斯的国家中,上帝的王国的学说不能由主权者之外的人来决定,主权者能够解释上帝学说的内容,并且禁止一切危害和平的异端邪说,但是对于那些并不危机和平的学说,主权者是无权过问的。
- 黑暗的王国这部分,霍布斯解释了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误解,导致了国家的迷信和黑暗,因此,上帝的解释权不能被主权者之外的人决定,于是,“黑暗的王国”就是主权者不在的地方,在黑暗王国中,由于圣经的解释权旁落,导致不同的解释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了人们之间的争斗,于是,人们再一次被笼罩在暴死的恐怖之下,于是,人们就需要找到一位主权者,并且服从主权者的对《圣经》的解释,从而能够通过主权者保护自身的安全,由此,上帝的权威和主权者的权威就合一的,真正的成为了上帝的自然王国。
- 霍布斯从人的保存自身的欲望和害怕暴死的恐怖出发解释的《圣经》和普通基督教哲学家对圣经的解释大为不同,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试图对圣经进行解释,那么就会出现人与人的战争,于是,只有将圣经的解释权归笼到主权者的手中,真正的国家才能够因此建立,并且通过对黑暗的王国的描述也为“上帝的自然国家”建立提供了神学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