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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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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综述 v0.3

自由主义的吸引力和面临的问题

  1. 自由主义是有吸引力的,柏林认为世界上存在多种不可通约的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人们生活中根深蒂固的信念,而自由主义体系的优势就是对这些不可通约的信念的承诺,然而自由主义的这些承诺并不都是足够有说服力的,一种对多种信念的自由主义的承诺是权宜之计,借用威廉姆斯的政治现实主义的角度,因为价值多元论的冲突是如此的深刻,以至于这种冲突在现实的政治上就是权力之间的冲突,而权宜之计的自由主义就是从这种现实政治的角力中诞生,这种自由主义是没有稳定性的,因为一旦权力平衡发生了变化,对价值和观念的宽容可能就不见了,比如阿富汗政权的来回更替。
  2.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提供了一种整全式的自由主义学说,罗尔斯认为人能够在原初位置中的无知面纱背后接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这是因为罗尔斯认为人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合理的和理性的,这两种道德力量是人们的不能被交换的最高旨趣,理性的道德力量是对人们善观念的承诺,人们能够建立、修改自身的善观念和追求自身的理性人生计划。而合理的道德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公平的参与社会合作,并且主动的维护正义原则。于是,正义二原则不仅仅保证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并且给予了人们自尊的社会基础,这样社会就能够做到一种德福一致的状态。
  3. 然而《正义论》中的正义原则及其背后的正义理论是一套整全式的哲学理论,这意味着人们当人们接受了正义原则,也就是接受了背后的哲学理念和其中深刻的观念,然而,人们拥有的是不同的善观念,每种观念背后可能都是整全式的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于是,《正义论》虽然为人们的善做了承诺,但是这个善更多的是福利和效用性质的,而并非是观念、哲学性质的,于是,稳定性的问题解决的就并不成功。
  4. 于是,罗尔斯试图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继续解决稳定性的问题,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不再诉求一种整全式的哲
  5. 学理论,而是试图将正义原则视作一种模块,不同的整全式的道德、宗教和哲学理论都能从自身的理由来支持这种模块,这个模块被称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因为正义原则是 “政治的”,因而就不会再受到整全式的形而上学学说的所受到的诘难,有人也据此批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倒退,不过罗尔斯却表达过一种看法,即政治的是更加现实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理论的提出虽然要苦力思索,但是最为困难的事情绝非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现实,现实政治不仅要施为,更重要的是要承担不可预料的责任,于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提出,我们可以说,虽然可能在整全式的理论上罗尔斯做了让步,但是在现实层面罗尔斯却更进一步。
  6. 《政治自由主义》是政治的,其主要任务就是阐述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背后的社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1. 合法性指的是,政治权力的执行必须完全符合宪法才是正当的,而宪法又必须能够征求公民们的在先同意,于是政治权力执行和公民的同意就构成了一种对等性,公民们通过在先的同意宪法中对自己的强制的约束,因此政治权力在依照宪法强制执行的时候就是合法的。
    2. 稳定性指的是,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并非是 明智的对强力的服从,而要能够认同政治权力的执行所依据的法律,并且主动的去维护法律和法律所依据的理念,这样的社会才能够是稳定的。
  7. 在坚持多元理性论的情况下,罗尔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政治自由主义》来阐述他对合法性和稳定性挑战的解决方法。
    1. 合法性的挑战,对于合法性,罗尔斯的应对方式是——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政治权力的执行需要能够按照政治的正义观念来执行,政治的正义观念并非是从任何特定整全式的教条中推出来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是自持的(self standing),因为如果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从整全式的观念中推出来的,比如基督教的正义,那么在多元的拥有不同深刻价值的人们面前,尤其是其他宗教和无神论者面前,是无法接受这样的观念的,进而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合法性也就丧失了,于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能从任何整全的学说中推得,既然不能从整全的学说中推得,于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必须是自持的,这种自持意味着其能够嵌入到任何的整全式学说中,作为其他学说的一部分,可是,如何证明这种观念的自持的,罗尔斯认为,既然不能从任何整全式的学说中推得,那么人们就只能回到历史中,他认为自由民主社会丰富的政治历史为政治的正义观念提供了历史的养料,美国过去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传统、包括一些历史性的公共性辩论的文件,比如《联邦党人文集》,这些来自于公共政治文化的观念,能够被精心的塑造成政治的正义观念。
    2. 可是,虽然找到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也就是罗尔斯支持的两项正义原则,然而如何证明人们愿意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念呢,这也是稳定性的挑战,罗尔斯的答案是交叠共识,罗尔斯为交叠共识做了两种论证:
      1. 如果宗教信仰是受制于理性的,并且能够被理性修正,那么我们需要 “良心自由” 的原因是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宗教信仰不被修正,因为即使在一个教派内也存在不同的对宗教经典的解读,“良心自由” 确保了理性的修正性。
      2. 如果宗教信仰是既定的和牢固的,那么 “良心自由” 可以确保这种既定性和牢固性,而不被任何政治的强力所摧毁。
    3. 于是,罗尔斯发现两种论证其实都支持着一个同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任何整全式的学说都可以从自身的理由来支持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从而不同的整全式学说从自身的理由出发接受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一种模块,这就形成了交叠共识,罗尔斯认为交叠共识是稳定的,因为人们从自身的理由支持政治的正义概念使得其成为道德的,于是,和权宜之计不一样的,道德的观念不会因为权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是稳定的。
    4. 进一步的,罗尔斯争论到,即使人们不从自身的整全式的观念中支持政治的正义观念,人们也能够接受这些观念,因为接受这些观念并不会对人们造成何种伤害,罗尔斯认为在 “政治” 的领域,公民拥有一种创建、修改自身善观念的理性能力,而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不认为自身拥有这些能力,于是,作为 “政治” 的人们的理性能力就不会对个人的善乃至于目的造成伤害,那么,人们就既能在自己的生活中过自己认为的生活,但是在政治的角度,却能够按照政治的正义原则来行事,简而言之,在政治领域 “正当优先于善”,而在 “私人领域”,“善优先于正当”。
    5. 私人领域接受不可修改的善观念和在政治领域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念中理性的可修改的观念,罗尔斯认为人们能够做出这样的区分是 “公共理性的观念”,罗尔斯认为合理的公民在公共政治问题上不会根据自身的整全式学说或者利益来考虑政治问题,而是会根据公共利益和公共善来考虑问题,于是对于任何公共政治的问题,公开性和透明性要求着公民们对公共问题的讨论、论证和结论都必须是公开的和合理的,罗尔斯称之为 公共理性的限制
  8. 那么公民为什么会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罗尔斯诉求的则是合理的公民的概念,罗尔斯认为合理的公民想要生活在每个公民都能接受的和其他公民进行合作的社会,他们愿意接受和遵守这些合作的规则,并且,合理的公民们拥有他们对于上帝、生活和对错的看法,也就是整全式的教条,因为合理的公民是合理的,因此他们就不会强加自身的观念到其他人身上,并且他人也不会强加教条到自己身上,合理的公民之所以如此宽容,是因为他们接受了社会中世界观的多样性的解释,也就是——判断的负担,对于哲学、宗教和道德中的非常难以思考的问题,即使非常有良知的人也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因为人们都有不同的经历和职业,以至于这些问题,公民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不愿意将自己的世界观强加给不同结论的人。
  9. 于是,因为公民们是 “合理多元的事实”,也就是说人们拥有不同的整全式的学说,但是人们又愿意参与社会合作,也就是人们愿意接受一些基本的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从公共政治文化中推出的,因而不会和整全式的学说相协调,并且进而整全式的学说中也可以有理由来支持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进而就形成了交叠共识,因为人们是从自身的理由来支持交叠共识的,所以政治的正义观念是道德的,于是就比权宜之计更具稳定性,而人们因为合理的多元事实加上判断的负担,于是人们就能够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在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用分开的观念来行动,这样,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就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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